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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是什麼?是討錢的最快方法!

講到欠債還錢,大多人會想到詐欺罪或民事訴訟,
不過其實最有效率的方法就是它,今天來聊聊「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到底是什麼?收到支付命令不要理他可以嗎?
 

(一)支付命令是什麼?

按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
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
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依此,支付命令其實是債權人得對債務人請求的「督促程序」。
比如有人欠你錢不還,就可以向法院聲請,
且支付命令與民事訴訟上請求債務不履行不同,
支付命令是督促程序而不是訴訟程序,
法院不會管你們之間到底有沒有債務糾紛,
基本上只審查聲請的內容和程序合不合法,
所以並不需要開庭審理,方便且非常快速。
 

(二)支付命令的效力如何?

聲請支付命令之後,是不是就沒事了等收錢就好?
按民事訴訟法第515條、第516條及第521條之規定,整理如下:

1.債務人可以提出異議:
按民事訴訟法第516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債務人得在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辨論終結前,撤回其異議。
但應負擔調解程序費用或訴訟費用。

依此,債務人收到支付命令後,應向債權人清償其請求並賠償程序費用,
否則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20日內具狀向發支付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若債務人在20天內提出了異議,則法院將依法「起訴」
或聲請「調解」程序處理。

2.支付命令裁定具有執行名義:
按民事訴訟法第521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

過去的支付命令相關條文中,一份被法院認證的支付命令裁定,
同時具有「執行力」和「既判力」。
也就是說,被裁定確定的支付命令,跟一份判決確定的判決書是一樣的。
其實起初的立法目的固然是好的,可以節省司法資源,
又可以快速滿足債權人的債權,無須曠日廢時的打官司。

不過這也就被詐騙集團盯上,過去有非常多有心人士
利用該程序來合法詐騙不懂法律的人!
相對人收到莫名的支付命令,很可能覺得是詐騙或惡作劇,所以不會理會,
一旦經過20日的不變期間,債權人就可以直接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
原則上債務人並無救濟程序。

而新法時代以後,民事訴訟法將支付命令從前述效力,
改為僅具有「執行力」意思就是說,
新版的支付命令裁定同樣可以拿來強制執行,但不具有既判力。

簡單來說,舊法時代的支付命令,裁定了就等於「判決確定」了,
基本上債務人無法提出救濟;
而新法時代所規定的支付命令只有「執行名義」,
債權人同樣可以拿來強制執行,但因為沒有判決確定,
所以就算裁定確定了債務人也可以另外提起民事訴訟來對抗執行。

3.三個月內必須送達:
按民事訴訟法第515條規定:
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
 

(三)對支付命令內容存疑或者根本無此債務存在怎麼辦?

若是收到莫名其妙的支付命令,或者聲請內容並非全部事實,
以下為3個救濟的方法:

1.提出異議:
若是及時發現,可於20日的不變期間之內,
對發出支付命令的法院提出異議。

2.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若是認為請求之債務「不存在」,又不慎逾越20日之不變期間,
則可委任律師向法院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3.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若是對請求之「債務內容」欲異議,又不慎逾越20日之不變期間,
則可委任律師向法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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