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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長達461天不開走 車主被停車場告上法院

新竹一名李姓男子110年
將愛車停放在新北市江翠國中停車場,
一直到去年都沒開走,
車子停放至少長達461天,
停車場業者計算停車費高達22萬元,
向新竹地方法院起訴請求賠償,
法院判決李男需如數賠償外,
還需負擔年利率百分之5之利息,
再加上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依本案的情形,
當事人間所訂立之契約為停車契約,
也有約定停車費之給付數額、時間等,
且雙方當事人對契約效力、
時效起始等也並未爭執,
本案法院即認為該車主
有積欠停車費的事實,
原告依民法「債務不履行」等規定
提出請求被告返還應繳的停車費,
於法當然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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