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一名黃姓人夫
因為工作關係結識馮姓女子,
兩人發展出婚外情,
並自2021年10月起開始交往,
馮女甚至傳訊息給黃妻直言
「妳管不好妳的老公,
怪就怪妳自己,
今天男人偷吃,
妳要自己檢討啊」。
黃妻氣到決定訴請離婚,
並另對兩人求償100萬元。
遇上另一半外遇,
配偶可能不會選擇直接離婚,
而是對二人提告「侵害配偶權」訴訟,
那麼構成侵害配偶權的要件是什麼?
侵害配偶權的法律依據為民法
第184條及第195條之侵權行為,
是對當事「配偶」的一種侵害,
將其要件整理如下:
1.必須是明知自己或對方已有家室
2.二人做出逾越一般朋友正常社交之行為
3.因此造成自己或他方配偶精神上之痛苦
由此可知,
除了須是明知自己或對方已有家室以外,
還需要舉證二人行為逾越「正常社交」,
因此而造成配偶精神上的損害。
不過,需特別注意的是,
民法中的各種權利大多
都有它相對應的時效性,
如若讓權利因罹於時效而消滅,
就無法再對相對人請求,
即便事實明確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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