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一名已婚健身教練與健身房已婚女業務發生婚外情,並互傳鹹濕對話,
「插著睡」、「我讓妳每天都性高X吧」、「嗯感受到你的身體」等語。
正宮抓包後氣得對小三提告求償。
正宮表示,其丈夫因工作搬到嘉義居住,自己獨自照顧2個小孩,
沒想到丈夫卻與健身房之女同事發生婚外情,2人甚至同居租屋處。
不僅如此,2人還互傳鹹濕對話,也留下許多同床、上身赤裸的親密合照。
而小三卻主張並不知道該男已婚,不過2人交往期間小三曾對丈夫提出傷害告訴,
起訴書也載明2人是男女朋友,顯然該案在偵查中,小三就稱雙方是男女朋友。
對此,小三坦承雖與人夫有交往,但她因為心裡過意不去,決定要分手,
卻遭到人夫動手毆打,她也因此提出傷害告訴,
至於鹹濕對話部分,那也僅是對話而已,
正宮並沒有證據證明她曾與人夫發生關係,因此請求法官駁回正宮之訴。
法院審理後認為:
1.侵害配偶權有明文規定
按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之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
之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損害,也同樣可以請求賠償。
而此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
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也可以準用。
2.被告與該男逾越正常男女之社交關係,侵害原告之配偶權
(1)婚姻以共同經營生活為目的,夫妻應協力維持婚姻的圓滿安全及幸福。
(2)侵害配偶權並不以通姦為限,若一方配偶與他人有超過普通朋友社交行為之
不正當關係,即認為已達破壞婚姻圓滿之程度,侵害他方之配偶權。
(3)嘉義地檢署之起訴書指出,被告在偵查中就曾表示他與該男在交往,
並不像辯詞所言,不知道二人為夫妻關係而交往。
(4)法院勘驗對話紀錄後,發現被告與該男對話極其鹹濕,
包括「今天早點抱緊我睡覺可以嗎」、「插著睡」、「那可以聽老公的話嗎」、
「嗯感受到你的身體」、「我讓妳每天都性高X吧」、「我會永遠愛妳」、
「我也愛妳」、「我的LV包幫我帶一件衣服一件內褲」等等。
(5)被告與該男同居、拍攝親密照片及傳送有性暗示之訊息等,
已可認為2人有逾越正常男女之社交關係及肌膚之親。
3.結論:
綜上所述可見,法院並不認為2人一定有「通姦行為」的存在,
但其實通姦行為並不是構成侵害配偶權的絕對要件,
因此判決原告勝訴,被告因侵害原告配偶權應給付原告18萬元之精神慰撫金。
以上是侵害配偶權的相關案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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