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一名65歲男子雖有2子,
但因先前家暴妻子,
婚姻維持2年就告終,
該男更在離婚前將
與妻子共有的一個會標走,
之後便人間蒸發,
前妻獨力扶養2兒成年。
未料,
男子近年因中風要兒子扶養,
兒起訴請求免扶養父親;
南投地方法院法官認為
該父的確失責,
將扶養責任都推給前妻承擔,
因此,兒子如此請求為有理,
若是強令其兒子對失責且長期
感情疏離的父親負擔扶養義務,
恐顯失公平,
判決免除2名兒子對其父親的扶養義務。
我能不能拒絕奉養父母?
5種情形可提出聲請
依民法第1118-1條之規定: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ㄋㄩㄝˋ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依此規定,父母若對子女有過
「故意ㄋㄩㄝˋ待」、「重大侮辱」
或其他身體上、精神上
「不法侵害」等情形,
或父母無正當理由卻「未盡扶養義務」,
子女可以請求法院「免除」
或「減輕」其對父母的扶養義務。
但還是必須由「法院」來個別判斷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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