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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校生偷帶手機3次被退學 提行政訴訟勝訴後 再索40萬元國賠

一名呂姓男子在就讀空軍航空技術學院時,
被抓到3次違規攜帶智慧型手機,
因累積記滿3大過被開除學籍,
氣得他決定提告行政訴訟,
最後也成功恢復學籍,
但不久後他考上警察特考,
又主動申請從航技退學,
並以行政訴訟勝訴為由,
向航技請求40萬元國賠。

對此,橋頭地方法院認為,
儘管呂男贏得行政訴訟,
但校方行政處分適當與否,
與校方是否構成職務上之侵權行為,
原屬兩事,
呂男確實有違規攜帶未經核准
之智慧型手機進入教室,
學校知情後依校規處分,
並無違反懲處規定,
也無因故意或過失
侵害呂男任軍職之權利,
審酌後判處呂男敗訴。

你知道什麼是比例原則嗎?

依據憲法第23條之規定 :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所謂比例原則,
又稱最小侵害原則或
禁止侵害過當原則,
指的是手段與目的之間
應被限制在盡可能
最小的範圍和限度內,
二者應有適當的比例。
通說見解認為包含「合適性」、
「必要性」與「衡平性」三個子原則。

1.合適性原則

又稱適當性原則,
國家所採取之措施
須有助於公益目的之達成,
即「目的導向」的要求。

2.必要性原則

又稱最小侵害原則,
指在前述適當性原則獲得肯定後,
在能達成法律目的的諸多措施中,
選擇對人民權利「侵害程度最小」的手段,
但其功效必須與較大侵害程度的手段相同。

3.衡平性原則

又稱狹義比例原則,
從「價值取向」上規範
行政權力與手段間的比例關係,
方法與目的存在關聯性,
卻不會過於強烈
(例如:不拿大砲去打小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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