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網友在「Dcard」發文表示,
日前媽媽過世了,
爸爸突然提到,
因為家裡只有她和姊姊,
她們2人未來的子女都不會
繼續跟著家中的姓氏,
所以決定將房子留給叔叔的兒子繼承,
讓她十分無言感嘆
「不給自己的親生女兒、給姪子,
有可能是女兒做的太失敗」。
讓原PO傻眼的是,
外婆也支持爸爸的想法,
「不希望外孫女變成女兒賊」,
媽媽生前則被外婆說服,
也同意這個做法,
她不禁直呼
「老一輩的思想我完全不能理解啊,
原來宗姓居然比得過親血緣」。
不過她也向爸爸嗆聲
「你先找好律師寫遺囑,
不然你死後,
我是絕對會去繼承的啦」,
且說沒想到這個世界男女如此不公平,
讓她根本不想要結婚生子了。
民法上的繼承順序怎麼規定?
可以想給誰繼承就給誰嗎?
(一)民法所規定的繼承順序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
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依此規定,
只要是婚生子女、不分男女,
都符合第一順位的「直系血親卑親屬」,
因此女兒同樣也有繼承權,
無論出嫁與否,
原則上可與其他兄弟姐妹
共同繼承且平均分配。
並沒有什麼
「出嫁女兒無繼承權」的規定。
不過若是父母堅持遺產
只給某個人或只給兒子,
可以如何處理?
(二)繼承人可主張特留分扣減權
依民法第1223條規,繼承人之特留分,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可以把本條規定想成是,
法律特別保障給法定繼承人的
「最低繼承額度」,
只要繼承人有「應繼分」,
依法就有「特留分」,
只不過是不同的親人可繼承
的遺產比例不同而已。
又依民法第1225條規定:
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
若父母堅持不將遺產分給女兒,
即便父母有預先立下遺囑,
女兒仍可以在繼承開始之後,
依法主張「特留分扣減權」
來討回部分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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