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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買房不屬於「共有財產」 離婚不需要分一半?其實「這1部分」還是得分

有許多人都認為,
只要是在婚前購入的財產,
就不屬於夫妻共有財產,
因此即便離婚也不需要分給他方,
不過其實這個說法不完全對喔!

(一)婚後所支付的房屋貸款

實務上常常會有一種情況,
夫妻一方在婚前買房後,
雙方一起償還房屋所衍生的貸款等價金,
或是一方於婚前買房,
婚後一部份薪水都在償還貸款,
反而變成他方需負擔
大部分的「生活開銷」。
其實這點,立法者早就想到了。

依民法第1030-2條規定:
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婚後財產清償其婚前所負債務,或以其婚前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除已補償者外,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應分別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

由此可知,
夫妻之一方如果在婚前買房後,
以婚後財產來清償婚前就
已經產生的貸款債務,
那麼他方就可以在離婚時請求
「納入婚後財產」來計算。
也就是說,
這部分還是會被列入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計算,
他方可以請求返還。

(二)婚後房屋增值,屬於婚後財產?

依據我國民法的相關規定,
將未特別約定財產制的夫妻,
預設為「法定財產制」,
而法定財產制的夫妻間財產,
又被分為「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 」,
基本上只有「婚後財產」
會是離婚時所需要被分配的標的。
若是夫妻一方在婚前就已經購入不動產,
自然屬於婚前財產,不需被分配。
但若是不動產在婚後增加價值,
那麼增值的金額能不能作為
財產分配的標的?

舉例來說:
小明和大美結婚之前,
以1200萬元購入一房屋,
婚後該屋漲至2000萬元,
目前雙方正在商討離婚,
那麼大美可否要求該房屋
之800萬元增值差額,
列入剩餘財產分配?

依民法第1017條第2項之規定:
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依此規定,
婚前財產所產生的孳息,
基本上是屬於婚後財產,
所以應該被列入分配。
不過!必須要先釐清「孳息」的定義。

依民法相關規定,
孳息可分為「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指的是依物的正常使用方法
所收獲之出產物,比如果樹結果;
法定孳息則指的是利息、租金
或依其他法律關係所得之收益。

而物品本身價值的增加,
並不符合以上孳息的要件,
所以並不能適用前述之規定。
因此婚前不動產於婚後增加價值,
增值的範圍仍不屬於婚後財產,
非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的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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