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美和小明離婚以後,
 大美就將小孩帶回娘家,
 期間又百般刁難不給小明探視,
 更是極力爭取子女的監護權。
長時間下來,
 小明實在已經不堪其擾,
 決定主動放棄監護權,
 二人脫離原有的關係回到平靜生活。
雖然二人已經離婚,
 理論上應不會有財產上的相關問題,
 但該名小孩仍是小明的骨肉,
 都主動放棄監護權了還需要扶養嗎?
 百年後該子女可否繼承小明的身後遺產呢?
(一)父母對子女的扶養義務
聊到有關子女的扶養問題,
 我們可以先來看看相關法令如何規定。
依民法第1114條之規定,
 下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
 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由本條第1款可知,
 父母和子女屬於法律上之「直系血親」,
 因此互相都負有扶養的義務,
 那若是有夫妻離婚、
 斷絕關係等等情形,
 會不會因此而免除扶養義務?
(二)夫妻離婚對扶養義務的影響
若是夫妻雙方不幸離婚,
 又尚有未成年子女要扶養,
 法律上是如何規定的?
依民法第1116-2條規定: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
 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由此可知,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
 不會因為婚姻被撤銷或者離婚而受到影響。
 換句話說,
 即便雙方已經離婚,
 不管小孩的監護權是由一方還是雙方取得,
 都不會因此影響二人對
 婚生子女的扶養義務,
 當然這只限於「未成年」子女。
(三)離婚以後的繼承問題
夫妻雙方離婚以後,
 若是由雙方協議或法院裁判,
 將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交由
 其中一人行使、負擔,
 是否還會影響到繼承的問題?
依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
 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依此規定,
 原則上配偶具有絕對的繼承權,
 只要配偶在世且繼承權未受到剝奪,
 那麼上列第1至4款的親人,
 都必須跟配偶「並列繼承」,
 就是不管怎樣都分得到的意思啦。
 但若是雙方離婚,
 那顯然就不符合「配偶」這個身分,
 當然也就不會有繼承權的問題。
但是!
 本條所規定的「直系血親卑親屬」,
 是基於「血親」而產生的,
 也就是透過出生、認領、
 準正或收養而發生的,
 原則上不是可以說斷絕就斷絕的,
 更不會因為婚姻關係的消滅就受到影響。
 所以若有日小明過世了,
 子女仍然有合法的繼承權,
 可以依法主張繼承小明的遺產。
但是!!
 小明的子女可以繼承小明的前提,
 須是二人存在「直系血親」的這個關係。
 因此若是大美離婚之後又再婚,
 且繼父收養了小明的小孩,
 那麼小明和其子女在法律上的親子關係,
 就會因為繼父的「收養」而暫時「停止」,
 這個時候二人就是沒有親子關係,
 也就沒有相互繼承的問題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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