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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退租但房東神隱「拿不回押金」 氣炸PO網反被告求償「20萬」 法院判決出爐

李女與另名室友先前向陳姓女房東承租房屋,
原本雙方相安無事,不料日前租約到期後,卻因點交事項發生糾紛,
李女無助只好於臉書社團「林口大家庭」PO文尋求網友意見。

李女PO文指出,自己和另名女室友自認不是壞房客,
租金都是按時繳交,也不破壞家具,
不料租約到期以後,原本與房東約好時間進行點交,
而前兩日中午起也傳訊向房東確認點交當天時間,
但房東不是不讀不回、就是已讀不回,
後來回覆了也沒有針對問題,而點交當天也沒有出現在現場,
致電響了很久才接聽,只丟下一句「今天沒辦法到」,
之後時間也無法確定,令李女直呼「我真的滿頭霧水」。

李女指出,房東甚至還要求她幫忙刊登租屋廣告、自己到水電公司結清費用等,
李女一一結清費用後,房東態度仍然消極,遲遲不約時間點交,
「直到我現在PO文也是,一直已讀訊息。其實押金不多不少,3萬元整,
我跟室友只是小小護理師,也要每個月拿孝親費給家裡,
這也是一筆不小的數目,我們兩個現在真的很煩惱也很無助,
希望大家給的意見,或教教我們該怎麼處理。」
隨後李女還將房東的LINE大頭貼、雙方對話紀錄、電費繳費單等等翻拍PO出。

房東陳女發現後,認為李女在社團張貼其個資,致其遭網友霸凌,
精神因此痛苦不已,提告李女侵害「名譽權」及「隱私權」,
請求賠償精神撫慰金新台幣20萬元。

桃園地方法院勘驗兩造對話記錄,發現李女不斷追問要約幾點點交房屋
「請問禮拜天約幾點呢?」「您好明天幾點呢?麻煩盡快回覆我!」等訊息,
但房東陳女卻顧左右而言他,
「你要搬家了嗎?可幫我張貼信箱房屋租售嗎,謝謝」、
「可拍照後鑰匙寄放守衛室嗎?我時間還不確定今天幾點到。」
李女則持續傳訊「那押金要怎麼退」、
「麻煩跟我確認時間,不要說了然後讓我一直等,感謝」、
「請問一下現在是?可以不要一直已讀嗎?」
房東陳女則四兩撥千斤回應「我沒跟你約時間」、「這幾天安排時間」等語;
李女頻頻無法得到確切回覆,氣得怒斥「這幾天是什麼時候?
麻煩不要一直鬼打牆,一天回一句是當別人都不用上班,
天天配合您時間嗎?麻煩給一個日期還有幾點過來,
不要一拖再拖,還是您覺得挨告,房子租不出去也沒關係?」
陳女聞訊後則嗆回「那就法院點交。」

法官認為,雙方就房屋退租、點交、返還押金等事宜有所爭執,
過程與PO文內容大致相符,而李女警詢時也稱自己只是「陳述事實」,
會上網PO文是希望尋求協助;
且PO出房東LINE大頭貼時,已有塗黑處理,
而水電、瓦斯繳費單照片也看不出房東個資,
難以認定李女有散播房東個資、致其評價遭貶損等,
因此法官最終判定陳女求償無據,予以駁回。

一起來看看相關的法律問題吧

(一)房東可以不還押金嗎?

一般人正常的法感應該都是不行,答案也確實如此,
不過還是有幾種情形是房東可以扣抵押金的情況喔!

首先,先大致介紹一下什麼是押金?
其實在民法上並沒有「押金」這個名詞,
不過因為長久以來的交易習慣,
他在民法上還是可以適用的。

按民法第440條之規定:
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
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
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
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
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遲付租金之總額,
達二年之租額時,適用前項之規定。

依此,大部分房東所收的「押金」,其實都是適用本條文第1、2項規定,
房東在簽訂租賃契約時所收的押金,性質上屬於「擔保金」,
目的是為了擔保承租人依契約所定的履行義務。

有興趣可以到此連結看看租賃契約價金的介紹喔!https://lawtw.tw/35/

因此,若承租人並無契約上所約定的違反其義務等等,
出租人就必須在雙方解除契約時,返還其所預先收取的擔保金。
反之,若承租人有損害房屋或未付租金,房東可以直接扣抵押金,
如果都扣完了當然也就沒有返還的必要。

(二)李女PO網公審房東有沒有違法?

本案件中,原PO將整個事發經過發文到臉書社團,可能會有什麼問題?

1.妨害名譽罪等
PO網公審最可能涉及到的就是公然侮辱罪和誹謗罪,
不過公然侮辱罪必須是「公然」加上抽象的「侮辱、謾罵」
才會構成,本案件並不適用。

而誹謗罪則必須是「非事實」或與公共利益無關,才會構成。
因此若李女單純只是陳述事實,且惡房東確實與公共利益有關,
則也不會有誹謗罪的問題。

2.侵害人格權
按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之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
無論是否為財產上之損害,被害人都可以請求相當的損害賠償。
不過原告必須舉證是「哪裡受了損害」,不能隨便報個數字就請求,
因此本案件中法院才會認為房東的求償並無依據。

3.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按個資法第29條規定:
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
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請求賠償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

次按同法第31條規定:
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
公務機關適用國家賠償法之規定,非公務機關適用民法之規定。

因此,若是不慎利用他人個資致他人受有損害時,
受害人得依民法相關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若有其他問題,歡迎加入賴官方找阿暉律師聊聊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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