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與另名室友先前向陳姓女房東承租房屋,
原本雙方相安無事,不料日前租約到期後,卻因點交事項發生糾紛,
李女無助只好於臉書社團「林口大家庭」PO文尋求網友意見。
李女PO文指出,自己和另名女室友自認不是壞房客,
租金都是按時繳交,也不破壞家具,
不料租約到期以後,原本與房東約好時間進行點交,
而前兩日中午起也傳訊向房東確認點交當天時間,
但房東不是不讀不回、就是已讀不回,
後來回覆了也沒有針對問題,而點交當天也沒有出現在現場,
致電響了很久才接聽,只丟下一句「今天沒辦法到」,
之後時間也無法確定,令李女直呼「我真的滿頭霧水」。
李女指出,房東甚至還要求她幫忙刊登租屋廣告、自己到水電公司結清費用等,
李女一一結清費用後,房東態度仍然消極,遲遲不約時間點交,
「直到我現在PO文也是,一直已讀訊息。其實押金不多不少,3萬元整,
我跟室友只是小小護理師,也要每個月拿孝親費給家裡,
這也是一筆不小的數目,我們兩個現在真的很煩惱也很無助,
希望大家給的意見,或教教我們該怎麼處理。」
隨後李女還將房東的LINE大頭貼、雙方對話紀錄、電費繳費單等等翻拍PO出。
房東陳女發現後,認為李女在社團張貼其個資,致其遭網友霸凌,
精神因此痛苦不已,提告李女侵害「名譽權」及「隱私權」,
請求賠償精神撫慰金新台幣20萬元。
桃園地方法院勘驗兩造對話記錄,發現李女不斷追問要約幾點點交房屋
「請問禮拜天約幾點呢?」「您好明天幾點呢?麻煩盡快回覆我!」等訊息,
但房東陳女卻顧左右而言他,
「你要搬家了嗎?可幫我張貼信箱房屋租售嗎,謝謝」、
「可拍照後鑰匙寄放守衛室嗎?我時間還不確定今天幾點到。」
李女則持續傳訊「那押金要怎麼退」、
「麻煩跟我確認時間,不要說了然後讓我一直等,感謝」、
「請問一下現在是?可以不要一直已讀嗎?」
房東陳女則四兩撥千斤回應「我沒跟你約時間」、「這幾天安排時間」等語;
李女頻頻無法得到確切回覆,氣得怒斥「這幾天是什麼時候?
麻煩不要一直鬼打牆,一天回一句是當別人都不用上班,
天天配合您時間嗎?麻煩給一個日期還有幾點過來,
不要一拖再拖,還是您覺得挨告,房子租不出去也沒關係?」
陳女聞訊後則嗆回「那就法院點交。」
法官認為,雙方就房屋退租、點交、返還押金等事宜有所爭執,
過程與PO文內容大致相符,而李女警詢時也稱自己只是「陳述事實」,
會上網PO文是希望尋求協助;
且PO出房東LINE大頭貼時,已有塗黑處理,
而水電、瓦斯繳費單照片也看不出房東個資,
難以認定李女有散播房東個資、致其評價遭貶損等,
因此法官最終判定陳女求償無據,予以駁回。
一起來看看相關的法律問題吧
(一)房東可以不還押金嗎?
一般人正常的法感應該都是不行,答案也確實如此,
不過還是有幾種情形是房東可以扣抵押金的情況喔!
首先,先大致介紹一下什麼是押金?
其實在民法上並沒有「押金」這個名詞,
不過因為長久以來的交易習慣,
他在民法上還是可以適用的。
按民法第440條之規定:
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
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
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
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
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遲付租金之總額,
達二年之租額時,適用前項之規定。
依此,大部分房東所收的「押金」,其實都是適用本條文第1、2項規定,
房東在簽訂租賃契約時所收的押金,性質上屬於「擔保金」,
目的是為了擔保承租人依契約所定的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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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若承租人並無契約上所約定的違反其義務等等,
出租人就必須在雙方解除契約時,返還其所預先收取的擔保金。
反之,若承租人有損害房屋或未付租金,房東可以直接扣抵押金,
如果都扣完了當然也就沒有返還的必要。
(二)李女PO網公審房東有沒有違法?
本案件中,原PO將整個事發經過發文到臉書社團,可能會有什麼問題?
1.妨害名譽罪等
PO網公審最可能涉及到的就是公然侮辱罪和誹謗罪,
不過公然侮辱罪必須是「公然」加上抽象的「侮辱、謾罵」
才會構成,本案件並不適用。
而誹謗罪則必須是「非事實」或與公共利益無關,才會構成。
因此若李女單純只是陳述事實,且惡房東確實與公共利益有關,
則也不會有誹謗罪的問題。
2.侵害人格權
按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之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
無論是否為財產上之損害,被害人都可以請求相當的損害賠償。
不過原告必須舉證是「哪裡受了損害」,不能隨便報個數字就請求,
因此本案件中法院才會認為房東的求償並無依據。
3.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按個資法第29條規定:
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
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請求賠償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
次按同法第31條規定:
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
公務機關適用國家賠償法之規定,非公務機關適用民法之規定。
因此,若是不慎利用他人個資致他人受有損害時,
受害人得依民法相關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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