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常聽到社會新聞一堆刑事案件,幾乎沒有不上訴的,
那麼,若是被法院判決有罪,上訴了有沒有可能更慘?
首先,我們先了解一下什麼是上訴。
(一)什麼是上訴?
所謂上訴,是指訴訟案件的當事人若對判決結果不服,可行使的一種「權利」,
要不要行使就是看你自己,而法律設此規定的主要目的有三:
1.監督法院審判合法:
訴訟案件若為一審直接確定,難免會有疏漏錯誤,若有審級制度,
得以上訴或抗告來救濟,可確保審判之公正,亦可藉此由上級法院對審判的周詳,
來匡正下級法院的錯誤。
2.確保人民基本訴訟權:
憲法第16條保障了人民的訴訟權,而若是審一庭就結束確定了,
人民的利益等於掌握在一個法官的一念之間,而沒有審判的救濟存在。
因此審級制度的設立,得以使人民的訴訟權獲得保障。
3.統一法律解釋:
憲法第80條規定法官須獨立審判,無須受任何人干涉。
因此在法官的自由心證下,每個法官對法律的適用與解釋難免略有不同,
為了避免法律的適用相差太多,侵害到人民的權益,因此就需要審級利益,
可藉由終審法院來匡正下級法院之錯誤適用或不當見解,以統一相關法律見解。
而若是被判處有罪後提起上訴,有沒有可能反倒被判得更嚴重?
今天來聊聊刑事訴訟法上的「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二)什麼是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項本文規定:
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
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
依此規定,原則上判決過後上訴至第二審法院,是不會被判處更重刑罰的,
二審法院最多只能駁回上訴,也就是維持原判決。
但是有原則就會有例外,以下三種情形是上訴可能被判更重的例外情況:
1.檢察官提起的上訴:
這邊要教大家一個概念,不是只有人民可以上訴,
代表國家提起公訴的檢察官在刑事訴訟法上也是「當事人」,
所以檢察官如果對法院的裁判不滿,也可以主動提起上訴。
2.原審判決適用法律不當:
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
這裡指的「原審」就是指第一審。
也就是說,如果二審的法院認為第一審法院在法律的適用上有不正確,
因此影響了罪刑的裁判。那如若上訴以後還是繼續適用錯誤的法條,
這樣判決也不正確,此時就構成了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的例外情形,
所以是有可能會比第一審判更重的。
3.第一審及第三審可否適用?
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規定,條文只規定此原則適用在第二審的法院,
那第三審有沒有適用的合法性?
目前實務上其實眾說紛紜,但多數法院認為不得適用。
至於第一審的法院,因為沒有前審可言,所以當然就無法適用。
(三)結論:
以上是刑事訴訟法上的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原則上經有罪判決過後上訴,法院最多只能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所以是不會被判處更重的刑罰的,但有上述的三個例外。
此原則的主要目的在於,
避免當事人因為害怕上訴後反而被判得更重導致不敢上訴,
這樣等於間接喪失了審級制度所設立的目的,
也侵害了當事人就憲法第16條所保障的訴訟權。
不過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前述的三種例外情形,
原則上此原則的適用必須要是「由被告上訴」或「為了被告的利益而上訴」,
所以若是檢察官認為法官的量刑過輕,而「為被告的不利而上訴」,
就不會有此原則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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