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某國中張姓輔導老師
 在學校群組指陳姓輔導老師
 每次開會遲到30分鐘,
 因群組多達20多人,
 陳女不滿張男指她每次開會都遲到,
 氣得對張男提告誹謗。
 張男則表示「每次」
 只是口語化的說法,
 可能不是那麼精確,
 他只是要解釋之前為何
 要在群組裡問她的狀況。
案經高雄地方法院審理後,
 法官根據群組對話紀錄前後文,
 認為陳女並未有張男所指之情形,
 認定張男故意誹謗,
 判拘役10天,得易科罰金1萬元。
 張男不服上訴至二審,
 高雄高分院審理後,
 合議庭認為張男確實是在
 LINE群組惡意攻擊陳女,
 一審法院認事用法並無違誤,
 駁回上訴。
刑法第310條規定: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依此規定,本罪的構成要件有三:
 1. 須有指摘或傳述或散布文字、
 圖畫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的行為。
 2. 須有散布於眾的不法意圖。
 3. 須所誹謗之事非為真實
 且無免責條款的適用。
另外,
 行為人除了可能觸犯刑事上罪名以外,
 被害人還可依民法第184條
 及第195條等規定,
 另外提告民事訴訟主張
 「侵權行為」來請求相當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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