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鍾姓男子酒後騎車,
被警方追到家裡酒測超標移送,
法院依公共危險罪判刑五月。
鍾男上訴,主張警察違法酒測;
高雄高分院檢視警方密錄器,
認為鍾男被攔查時並無
「已發生危害」或
「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
等狀況,員警程序不合法,
逆轉判無罪,全案確定。
雖說一般情況下,
人民在遇到警方有臨檢需求時,
都會配合檢查。
不過,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的相關規定,
警察其實是「不能」不論時間地點
就隨意攔下人民臨檢。
而像是酒測這種臨檢,
必須事先向轄區分局申請,
並且按第6條第6款所規定的在
「指定場所、路段及管制站」
才可以進行酒測臨檢。
不過還是有例外的情形!
如果是「已經發生危害」
或「可能發生危害」的情形,
也就是已經發生交通事故,
又或駕駛人明顯蛇行或偏離道路等,
此時警察直接攔下要求酒測,
就屬於合法的臨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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