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網友在臉書
「靠北租屋2.0」發文表示,
他日前看到一間滿意的房子,
準備要簽合約的時候,
卻發現房東不願意寫上身分證字號,
經過詢問、溝通但都遭到拒絕,
「這份合約(能)成立嗎?
若不寫上身分證,
有沒有法律的問題呢?」
許多人都曾有在外租屋的經驗,
不過若是遇上房東資料不全的情形,
租賃契約是否還是成立?
會不會有什麼法律效力的問題呢?
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
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
契約即為成立。
事實上,
民法當中大部分的契約,
其實都只需要雙方當事人就
契約標的意思表示「相互合致」,
契約就已經成立了。
也就是說,
即便租賃契約只是雙方口頭約定,
而並未立有相關字據,
仍不會影響契約的效力。
但是!
若是沒有書面字據的契約,
會相對的較沒有保障,
畢竟口說無憑。
另外,
若遇上一方當事人資料不全的情形,
雖然不會直接影響契約的效力,
但若是之後有爭訟的必要時,
就很可能產生舉證困難的問題,
所以還是建議大家在簽訂租約時
應特別注意,
至少要有對方的「姓名」、
「身分證字號」和「居住地址」,
否則之後若有契約上的法律問題,
很可能會找不到人。
如果契約內容過於複雜,
則可以請教專業律師以後再做決定。
如您有其他法律相關問題需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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