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名林姓機車騎士經路口時,
 撞上一名闖紅燈的李姓老翁,
 李翁因此頭部重創失能臥床,
 經法院裁定監護宣告、
 由其兒子代行告訴人。
 林犯後自首也賠償李的兒子獲原諒;
 法院考量,
 車禍是李闖紅燈為主因,
 卻因李昏迷無法撤告,
 恐讓林積極調解卻仍受追訴處罰,
 與一般國民法感情不符,
 判處林男免刑。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規定,
 駕駛人若是撞傷闖紅燈的行人,
 很可能是依過失傷害等罪來論處,
 原因就在於駕駛人本就應該
 注意「車前狀況」。
 不過,行人如果違規通過馬路,
 加上駕駛確實反應不及等情況,
 還是很有可能需負擔刑事、
 民事法律責任。
依本事件的情形,
 交通事故鑑定認為,
 李翁闖紅燈為肇事主因,
 林男則為次因,
 因此也有過失。
 主要的判斷基準就在於
 誰的「過失責任」較多。
另外,
 行人闖紅燈也並非是無法可管,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可處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
 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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