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一名李姓男子日前步行通過
萬華區中華路1段、開封街2段路口時,
無視行人號誌紅燈直接闖越馬路,
遭到閃避不及的劉姓騎士撞上,
事後被劉姓騎士提告並求償53萬多元。
案經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
認為李男雖然違規在先,
但劉男超速也有事故一半責任,
審酌後判處李男須賠償劉男
26萬9千元。
行人若違反交通法規闖紅燈通行時,
依據目前法院實務判決部分,
其實對此尚未有統一的見解,
不過較多數的見解是偏向
行人有絕對優先路權的,
且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94條第3項規定,
駕駛人若是撞傷闖紅燈的行人,
很可能是依過失傷害等罪來論處,
原因就在於駕駛人本就應該注意
「車前狀況」。
不過行人闖紅燈也並非是無法可管,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可處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
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
綜上所述,
行人如果違規通過馬路,
加上駕駛確實反應不及等情況,
還是很有可能需負擔因過失而產生的
刑事上、民事上責任,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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