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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行人我最大 有絕對優先路權? 2情況照樣有責任

近來有關「不禮讓行人」
加重罰鍰之交通法規上路,
有民眾到臉書社團發文指控,
日前開車行經台中市一路口時,
因遇到一名行人「站在斑馬線發呆」
而直接開車通過,
結果因此被取締違規開罰,
許多網友紛紛留言表示:
「從前是行人地獄,現在是開車地獄」;
警方則表示,經查證後發現
該婦人當時走上斑馬線正要通過馬路,
並無發呆的狀況,
駕駛人違規屬實因此舉發。

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若是因而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並處吊扣或吊銷其駕駛執照。

不過若是行人闖紅燈通過馬路,
駕駛人是否也有法律責任呢?

若是行人違反交通法規闖紅燈通行,
依據目前法院實務判決部分,
其實對此尚未有統一的見解,
不過較多數的見解是偏向
行人有絕對優先路權的,
且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規定: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依此規定,
駕駛人若是撞傷闖紅燈的行人,
很可能是依過失傷害等罪來論處,
原因就在於駕駛人本就
應該注意「車前狀況」。

不過行人闖紅燈也並非是無法可管,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處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
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

另外,
也因為目前法規並未訂立明確,
加上法院對這部分也尚未統一見解,
因此行人如果違規通過馬路,
加上駕駛確實反應不及等情況,
行人還是有可能需要負擔因過失
而產生的刑事上、民事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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