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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外遇切結書」再犯賠100萬 結果隔2個月又被抓包偷吃 法院認1原因判只需賠20萬

高雄一名吳姓人妻婚後出軌被抓包,
為了求得周姓丈夫原諒,
簽下了「外遇切結書」,
只要再犯就要賠100萬元,
豈料簽完不到3個月又被抓包偷吃,
氣得頭戴綠帽的周男一狀告上法院。
高雄地方法院審理後,
判決吳女僅須賠20萬元。

對此,
吳女在周男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後,
委由律師提出告訴,
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周男則當庭反擊,
拿出了妻子簽下的切結書,
以及從妻子手機裡蒐集到的
證據截圖、還有其他出軌的影片等。

高雄地院審理後則認為,
雖然周男出示影片證據,
但因為拍攝角度、距離的問題,
沒有辦法斷定畫面中的女主角為吳女,
且雖然影片中男女靠近,
卻也無法證明有擁抱、親吻,
只採信吳女與其他男子摸手的行為。

另外,二人所簽訂的切結書中
寫下「違約賠100萬元」,
雙方並無特別約定其性質,
因此應視為預定債務不履行
之損害賠償總額,
若違約金約定數額過高,
可以酌予核減,
故法院最後判決吳女應賠20萬元,
其餘部分駁回。

外遇切結書有無法律效力?
違約金不是寫多少賠多少!

本案最大的爭點,
在於被告是否有違反該切結書之行為,
以及切結書究竟有無法律效力。
依據民法第153條等相關規定,
基本上當事人間所約定的契約,
都是有一定法律效力的,
如果有違反內容的情況,
自應賠償事先約定的金額。

不過本案還有一個重要的爭點,
就是雙方所約定的「違約金」
屬於何種性質?
這部分就雙方對該約定
所能夠主張的權利,
在法律上將有很大的不同,
畢竟每一種權利所對應的相關規定
都是不一樣的。
而本案法院視契約之性質後
依據民法第252條之規定,
酌減雙方所事先約定的金額,
也並不意外。

其實若雙方在簽訂切結書等約定前,
有事先向專業律師諮詢,
明確約定該違約金屬於「何種性質」
或以其他方式事先安排,
則很可能得就事先約定的
100萬元全額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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