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因新冠疫情逐漸趨緩,
人們漸漸開始再次重視自己的體態,
健身產業也因此逐漸興盛,
其中包括大家熟知的健身房、
瑜珈教室、拳擊館等等,
這些都是法律上所明文的「健身中心」,
而既然被定義為健身中心,
業者就必須遵守「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
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等規定。
自動續約條款有無效力?
消費者可以如何主張?
以下為3種常見的消費糾紛,
提供給大家參考:
1.審閱期、鑑賞期
據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
記載事項第一項第1點及第10點所規定,
健身房業者必須給予消費者
3日之契約「審閱期」,
而若消費者是透過通訊交易
或訪問交易所購買,
則業者應遵循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
有7日「猶豫期」的適用。
2.終止契約之要件
據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
不得記載事項第一項第10點之規定:
消費者於契約期間屆滿前,得隨時終止契約。
因可歸責消費者之事由,致不能繼續履約者,業者應依下列規定計算費用,不再另行扣費:
(一)契約生效七日內且消費者於營運中未使用服務而終止契約者,業者應全額退還消費者已繳費用。
(二)契約生效七日後或消費者已使用服務而終止契約:
1.已預繳全部費用者,依已繳全部費用扣除依簽約時月平均價格新臺幣○元乘以實際經過時間比例。如有餘額,業者應退還。(其有未滿十五日者,以半個月計,逾十五日者,以一個月計)
2.月繳者,業者得向消費者收取月平均價格新臺幣○元乘以實際經過月數。如有不足,消費者應補足;如有餘額,業者應退還。(其有未滿十五日者,以半個月計,逾十五日者,以一個月計)
3.手續費之收取:
□不收取。
□定額:新臺幣六百元。
□不定額:月平均價格乘以約定使用期間之未到期時間比例(含所贈與之會籍期間)之百分之○(不得逾百分之二十,其有未滿十五日者,以半個月計,逾十五日者,以一個月計)。
又依同事項第一項第12點之規定:
消費者有影響業者營運之不當行為情節重大,經勸告無效者,業者得終止契約,並應依未到期時間比例(含所贈與之會籍期間)計算餘額退還予消費者,不得收取手續費用、違約金或任何名目費用。
3.自動續約條款是否合法?
據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
不得記載事項第二項第11點之規定:
業者不得事先約定屆期自動續約
不另通知消費者或類此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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