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視企業工會提告指出,
華視日前以「業務緊縮」為由,
無預警資遣10名基層同仁,
其中8人未與公司和解,
在工會協助下,
和資方開3次調解會議,
資方堅稱一切合法。
工會委任律師協助當事人提告,
要求恢復僱傭關係並求償欠薪。
華視企業工會表示,
華視以「業務緊縮」為由資遣8人,
但資遣案後在徵才網站上
招新人填補新聞部職缺,
持續委託外包廠商從事
字幕、安管工作,
可見華視根本沒業務緊縮問題,
資遣8人是違法。
另外,
華視未依法給付4名全職
字幕打字人員法定基本工資,
也要求華視補足薪資差額等。
華視發布聲明表示,
在企業改革及保護勞資雙方權益前提下,
已舉行過3次勞資協商會議,
但勞方提出諸多不合理訴求,
包括支付遣散費到資遣員工屆齡退休等,
嚴苛條件當然無法苟同,
也令人至表遺憾。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
認為華視依勞動基準法規定
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
且並未有積欠工資情事,
原告請求無理由,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資遣勞工應符合5大事由
勞工認不合法可提告
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之規定,
非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由此可知,
除了同法第12條規定,
主要是「勞工本身的問題」以外,
公司如果要依「業務緊縮」、
「性質變更」等資方的難處
終止勞動契約,
則必須符合以上5項規定。
如果勞工認為雇主解僱為不合法,
可以向法院提出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訴訟,
但提出告訴的一方就必須
對相關事實負舉證的責任,
比較建議委由律師蒐證後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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