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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視無預警資遣10名員工 員工提告請求恢復工作 台北地院2原因判敗訴

華視企業工會提告指出,
華視日前以「業務緊縮」為由,
無預警資遣10名基層同仁,
其中8人未與公司和解,
在工會協助下,
和資方開3次調解會議,
資方堅稱一切合法。
工會委任律師協助當事人提告,
要求恢復僱傭關係並求償欠薪。

華視企業工會表示,
華視以「業務緊縮」為由資遣8人,
但資遣案後在徵才網站上
招新人填補新聞部職缺,
持續委託外包廠商從事
字幕、安管工作,
可見華視根本沒業務緊縮問題,
資遣8人是違法。
另外,
華視未依法給付4名全職
字幕打字人員法定基本工資,
也要求華視補足薪資差額等。

華視發布聲明表示,
在企業改革及保護勞資雙方權益前提下,
已舉行過3次勞資協商會議,
但勞方提出諸多不合理訴求,
包括支付遣散費到資遣員工屆齡退休等,
嚴苛條件當然無法苟同,
也令人至表遺憾。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
認為華視依勞動基準法規定
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
且並未有積欠工資情事,
原告請求無理由,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資遣勞工應符合5大事由
勞工認不合法可提告

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之規定,
非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由此可知,
除了同法第12條規定,
主要是「勞工本身的問題」以外,
公司如果要依「業務緊縮」、
「性質變更」等資方的難處
終止勞動契約,
則必須符合以上5項規定。

如果勞工認為雇主解僱為不合法,
可以向法院提出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訴訟,
但提出告訴的一方就必須
對相關事實負舉證的責任,
比較建議委由律師蒐證後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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