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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欲匯百萬警上前關懷 誰知詐欺被害人變加害人?!

一名44歲黃男日前到銀行準備匯出100萬元,
因額度較大,行員通報員警到場關懷,
未料,黃男金融帳戶已遭警示,
不久前曾涉及詐騙,
彰化有民眾遭「假投資」詐騙後,
依指示匯款到黃男帳戶。

黃男聽員警說明,
一臉錯愕自稱同為詐欺被害人,
他在網路上認識陌生網友,
欲向他購買畫作,
但對方供稱要提供作畫材料費,
需要黃男提供金融帳戶,
收取100萬元款項後匯至指定帳戶,
材料費便會匯進黃男帳戶。

由於黃男帳戶先前早已遭人報案警示,
黃男確有涉犯詐欺罪之嫌,
員警當場逮捕黃男,
查扣其手機、金融帳戶存簿、
匯款申請書及5萬元現金,
詢後依詐欺罪、洗錢防制法等罪嫌
將黃男送辦,持續追查同案共犯。

我只是領個錢,怎麼就出事了?
刑法「詐欺幫助犯」你不可不知

Q:什麼是詐欺幫助犯?

依刑法第339條之規定,
所謂的詐欺罪是指
行為人傳遞給被害人不正確的訊息,
或隱瞞其中的重大資訊,
造成被害人主觀上的錯誤,
進而移轉財產,
就會成立詐欺罪。

而這筆財物並不一定是交給
直接參與犯罪的你本人,
如果是把財物交給第三人,
也算是詐欺罪的處罰範圍之內。

而所謂的詐欺幫助犯,
指的是沒有直接參與犯罪的任何行為,
但基於幫助他人犯罪的意圖,
而以他的幫助行為使犯罪如魚得水,
或是成為犯罪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刑法上就會成立「詐欺幫助犯」。

Q:為什麼給個帳戶或幫忙領錢會構成詐欺幫助犯?

法院一般都會認為,
基於政府長期極力宣導詐騙案件,
屬於一般智識的民眾都應該能察覺
交付帳戶會成為人頭,
進而幫助詐欺犯去詐欺受害者。
但行為人卻選擇這麼做了,
就會構成所謂的「間接故意」
以幫助行為去助益詐欺犯得手。

Q:詐欺幫助犯需要負什麼責任?

就刑事責任而言,
詐欺幫助犯可處以跟詐欺犯一樣的刑度,
也就是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而民責任部分,
目前多數法院是認為,
既然你幫助了詐欺犯詐取財物,
那就必須和詐欺犯負「連帶賠償責任」。
也就是說,
被害人可向任一個連帶責任者
請求「全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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