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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不了婆婆每天精神轟炸 可以訴請離婚嗎? 符合這「2要件」可離 

常說,婆媳問題是家中最難念的經。
小明和大美在結婚以前,
婆婆就百般刁難、各種嘲諷,
婚後更是變本加厲,
一邊對著大美嫌東嫌西的同時,
卻又堅持搬到二人新購的房屋同住,
且要求大美在家也必須「全妝」,
每天早上5點要起床替三人準備早餐,
且避免小明和婆婆一早
就聞到滿滿油煙味,
做早餐時必須穿著「隔離衣」
準備完成再脫掉。

二人出門工作時,
婆婆會在家看電視或者出門打麻將,
大美下班後必須馬上
到超市購物準備晚餐,
回家後將家中事務都打理乾淨,
7點以前必須將晚餐都準備完成,
當然也必須「全妝+隔離衣」。

不僅如此,
婆婆非常重視獨子必須「傳宗接代」,
每日各種「催生」之餘,
還要求大美每天都要喝
他到廟裡求來的「符水」,
在生出男孩以前不可避孕,
盼能早日子孫滿堂。

和這樣的婆婆生活在一起,
肯定每天都壓力很大。
待在家中本該是休息、放鬆的時間,
卻搞得比工作上班還要累,
還整天都要化妝。

長期下來,二人難免會有些衝突,
且不只大美受不了,
小明被夾在二人之間
也被搞到快精神崩潰,
沒人想回到那可怕的家庭...

婆媳間的問題本就難解,
不過若是真的受不了了,
可否依此來訴請離婚呢?

結婚,
可以想成是二人基於
「身分關係」而發生的契約,
因此要「違約」可就沒有那麼容易。
民法上所規定的離婚方式,
除了眾所周知的「協議離婚」以外,
還有一些特定的事由可以
向「法院」遞狀訴請離婚。

依民法第1052條之規定: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忄生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ㄋ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ㄋ待,
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ㄋ待,
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依本條規定,
必須符合以上10個列舉事由,
才可以向法院訴請離婚。
而本篇文章所舉的例子,
可能能夠適用本條第4款所規定,
夫妻一方對他方直系親屬的ㄋ待,
或夫妻一方受他方之直系親屬ㄋ待,
就可能可依此來訴請離婚成功。

而本條所指的ㄋ待,
不單單只是身體上的ㄋ待,
若是長期受到言語暴力,
使夫妻一方精神上受折磨,
實務上認為也包含在內。

不過!
本款規定還有一個要件,
就是必須達到「不堪共同生活」的程度,
才可以以此訴請離婚。
至於怎樣才算是「不堪同居」,
就必須就具體個案的實際情形來判斷,
律師也會協助當事人找到有利的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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