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網友在臉書社團「靠北婆婆2.0」發文,
因為自己晚婚,孩子還很小,
夫妻倆考量到萬一其中一人先過世,
留下的人必須獨力養孩子跟支付房貸,
所以2人在生完孩子後,
皆投保約800萬的壽險以防萬一,
不料先生最近因病過世,
婆婆卻要求對分保險金,
還說「這些錢她不拿,
可能會變我的嫁妝」。
「一直以來先生跟公婆感情也不是很好。
基本上我們各過各的,也沒住一起,
互動大概就是年節回家吃個飯祭祖」。
沒想到,丈夫最近不幸病逝,
留下近千萬元的保險理賠金,
「婆婆認為先生有孝養他的義務,
現在人走了當然也就不能奉養他,
所以主張勞保跟團保單理賠金她也要分」。
女網友無奈表示,
「婆婆說這些錢她不拿,
可能會變我的嫁妝?!
我超不爽~我剛失去丈夫,
她卻一直說我會二婚跟別人跑,
這些錢還不是爽到我跟別人~
我真的覺得很累~
喪夫已經很痛了,
還要處理這種事。
婆婆一直都不是很疼愛先生,
也因為這樣先生才跟家裡漸行漸遠。
從我們結婚到買房,
婆婆完全沒有給予一點幫助」。
民法上的繼承順序是如何規定的?
婆婆能不能夠依法取得遺產呢?
(一)法定繼承人的順序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
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由此可知,
原則上配偶具有絕對的繼承權,
而本條所規定第1至4款的法定繼承人,
只要1個順位中有1個合法的繼承人,
就輪不到後面的人了。
簡單的說,依本案件的情形,
應是亡夫的「配偶」與其「子女」
共同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
而被繼承人之父母則沒有繼承權。
(二)例外情形
不過除了上述規定以外,
還需確認是否有其他外在因素所影響。
1.保險理賠金沒有指定受益人
若是當初簽訂的保險契約
沒有指定的受益人,
則保險金須納入遺產來計算,
就是依照前述的規定繼承沒有錯。
2.保險理賠金有指定受益人
若是當初簽訂的保險契約中,
有直接指定身故後的保險受益人,
則依照保險法的規定,
該筆保險金不會被視為遺產,
而直接由受益人全部取得。
另外,所謂的「指定受益人」,
是指在保險契約中明確指定受益人是誰,
就是直接寫名字的那種,
如果是填「法定繼承人」
則還是會被視為遺產,
就還是會有遺產稅的問題喔。
3.被繼承人有預立遺囑
若是被繼承人在生前有預先立好遺囑,
事先規劃好身故之後的遺產分配,
原則上就按照被繼承人的遺囑來執行,
不過遺囑的內容不能夠侵害到
法定繼承人的「特留分」,
否則繼承人還是可以依法來討回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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