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上常出現土地遭到占用的情形,
其中又以繼承之土地被占用為常見。
那麼,此情形應該如何解決?
是否有時效限制呢?
(一)除去侵害請求權
依民法第767條之規定: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
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而無權占有指的是占有人
沒有所有權、沒有使用權
又未經所有權人同意的情況,
就會視為無權占有。
所有權人對於自己的所有物,
有絕對的管領能力,
當他人無權占有其物時,
就可依本條規定請求「返還所有物」
、「除去侵害」並「防止侵害」。
而若是土地被不法占用並建物的情形,
當事人可委由律師向法院
提告主張「拆屋還地」,
法院會命無權占有人
拆除建物並返還所有土地。
(二)不當得利請求權
除了拆屋還地之外,
當事人從被占用到法院還公道的期間,
確實喪失了對該土地的使用權,
且對無權占有人來說,
是一種無形的利益,
對此可依不當得利之相關規定
請求賠償相當於租金之利益。
民法第179條之規定: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不過同法第126條規定: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因此,若是當事人想依據
他方無權占有的情形來請求賠償,
就必須要在5年內提出請求,
否則此權利就會因離於時效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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