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網路上瘋傳,如果房東遇到「奧房客」,
租金不繳又不搬走的話,可以直接把門拆掉,
因為門板的所有權屬於房東,
所以只要不進到房屋裡面,
就可以自由處分自己的物品而不違法。
不過真的是這樣嗎??
(一)房東不能進到房客屋內
很多人認為只要房客不在,
就不會侵害「隱私權」,
所以可以在房客出門的時候「幫忙搬家」,
但其實是錯誤的喔!
房東和房客的租賃契約成立以後,
租賃物的所有權仍屬於房東,
但是「使用權」屬於房客,
不管房東想進到屋內做任何事,
都需要得到房客的同意,
否則就會有侵入住宅的問題喔!
依刑法第306條規定: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二)房東不能斷水斷電
另外,很多人認為只要不進屋就合法,
所以可將房屋內的水電都「斷乾淨」,
但其實此行為仍然是違法的,
刑法上的「強制罪」之構成要件之一為
「妨害他人行使權利」,
房東這麼做會讓房客無法正常使用租賃物,
就很可能觸犯強制罪。
依刑法第304條規定: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三)房東不能使房屋無法使用
回到開頭的例子,
不能進到屋內搬家又不能斷水斷電,
那主張門板屬於房東而直接拆掉可行嗎?
其實這個說法也不對喔!
按民法第423條規定,
租賃期間房東必須保持租賃物可以正常使用,
所以拆掉門板同樣也是不合法,
並且同樣是「妨害他人行使權利」,
畢竟應該沒有人的家是沒有門的,
所以還是很可能有強制罪的問題喔!
依民法第423條規定:
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
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
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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