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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內放錄音筆抓猴 竟被小三反告求償100萬!因這「1原因」法官打臉

正宮日前察覺丈夫舉止有異、疑心外頭有女人!
於是在車內放錄音筆蒐證,
不料就錄到丈夫溫馨接送同女同事的曖昧對話,
正宮跟丈夫攤牌,被丈夫指控涉犯竊錄等罪嫌,
雙方和解後,丈夫撤告,她告小三求償,
卻遭小三反告妨害秘密但不起訴後,
小三再對她提起侵權求償。

小三堅稱只是搭男同事便車,
指控正宮在車內藏放錄音設備偷錄音,
且她向男同事取得的遭竊錄錄音顯示,
2段檔案各長達2小時,
內容除了她在隱私空間的對話,
更涉及「公司機密策略」,
害她長期飽受精神壓力、影響睡眠,
對工作常懷憂慮、影響工作表現,
承受足以動搖職涯的巨大精神傷害痛苦,
要求正宮賠償精神慰撫100萬元。

正宮強調當時這輛車已買6年,
期間她幾乎天天坐這輛車上下班、接送小孩,
她不認識對方、不知道對方怎會坐上這輛車,
對方的個人隱私或公司機密策略,對她而言毫無意義,
她也沒把錄音檔案外流,而且對方憑什麼過問
她在自己車內放什麼東西。

至於為何錄音,正宮堅稱不是竊錄,
而是為了學語言和公司開會等需求,
買1支錄音筆備用但經常遺落在車內,
「不知為何就發現有莫名錄音檔案2個」,
聽到內容是男女模糊交談,
她才驚覺丈夫聲稱早上開會、晚上洽公都是謊言,
但丈夫不承認外遇,還開這輛車載小三來跟她談判,
她不堪如此被挑釁,已跟丈夫離婚。

正宮批小三為何無數次搭這輛車上下班、
為何自稱恐懼卻又一直搭乘他人資產。
正宮表示遭丈夫背叛後,持續接受精神科治療,
小三卻一再濫用司法資源興訟、羅織罪名企圖構陷她,
甚至脅迫要讓她丟工作,
目的是要影響她告對方求償的訴訟,
壓迫已成為單親媽媽的她。

法官查明小三提告舉出的2段錄音檔案,是正宮前夫所給,
錄音地點在登記於正宮名下的車內,
無論正宮是竊錄還是莫名錄到,
法令並沒禁止任何人在自己的車內用錄音器材錄音,
縱然侵犯乘客隱私權但本案原告
並沒得到正宮同意使用這輛車,
正宮也沒外流錄音檔案故意損害原告權利,
據此判決正宮全部免賠,可上訴。

相關法令依據:

刑法第315-1條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民法第184條規定: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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