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宮日前察覺丈夫舉止有異、疑心外頭有女人!
於是在車內放錄音筆蒐證,
不料就錄到丈夫溫馨接送同女同事的曖昧對話,
正宮跟丈夫攤牌,被丈夫指控涉犯竊錄等罪嫌,
雙方和解後,丈夫撤告,她告小三求償,
卻遭小三反告妨害秘密但不起訴後,
小三再對她提起侵權求償。
小三堅稱只是搭男同事便車,
指控正宮在車內藏放錄音設備偷錄音,
且她向男同事取得的遭竊錄錄音顯示,
2段檔案各長達2小時,
內容除了她在隱私空間的對話,
更涉及「公司機密策略」,
害她長期飽受精神壓力、影響睡眠,
對工作常懷憂慮、影響工作表現,
承受足以動搖職涯的巨大精神傷害痛苦,
要求正宮賠償精神慰撫100萬元。
正宮強調當時這輛車已買6年,
期間她幾乎天天坐這輛車上下班、接送小孩,
她不認識對方、不知道對方怎會坐上這輛車,
對方的個人隱私或公司機密策略,對她而言毫無意義,
她也沒把錄音檔案外流,而且對方憑什麼過問
她在自己車內放什麼東西。
至於為何錄音,正宮堅稱不是竊錄,
而是為了學語言和公司開會等需求,
買1支錄音筆備用但經常遺落在車內,
「不知為何就發現有莫名錄音檔案2個」,
聽到內容是男女模糊交談,
她才驚覺丈夫聲稱早上開會、晚上洽公都是謊言,
但丈夫不承認外遇,還開這輛車載小三來跟她談判,
她不堪如此被挑釁,已跟丈夫離婚。
正宮批小三為何無數次搭這輛車上下班、
為何自稱恐懼卻又一直搭乘他人資產。
正宮表示遭丈夫背叛後,持續接受精神科治療,
小三卻一再濫用司法資源興訟、羅織罪名企圖構陷她,
甚至脅迫要讓她丟工作,
目的是要影響她告對方求償的訴訟,
壓迫已成為單親媽媽的她。
法官查明小三提告舉出的2段錄音檔案,是正宮前夫所給,
錄音地點在登記於正宮名下的車內,
無論正宮是竊錄還是莫名錄到,
法令並沒禁止任何人在自己的車內用錄音器材錄音,
縱然侵犯乘客隱私權但本案原告
並沒得到正宮同意使用這輛車,
正宮也沒外流錄音檔案故意損害原告權利,
據此判決正宮全部免賠,可上訴。
相關法令依據:
刑法第315-1條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民法第184條規定: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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