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是親人過世以後,同時留有財產和債務,
那繼承人能不能只繼承財產而拋棄債務?
答案是不行。
(一)概括繼承
按民法第1148條第1項規定: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
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依此規定可知,除了繼承人自己主動拋棄繼承,
或者法律另有規定外,當繼承開始時,
繼承人就會概括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和義務。
而權利和義務是相對的,
所以積極的財產和消極的債務都要一起繼承,
沒辦法喜歡什麼繼承什麼,就算是財產也一樣喔!
全部都要和全部不要只能選一個。
(二)限定繼承
其實民法早在民國98年就修法改成了「全面限定繼承」
簡單來說,所謂的限定繼承是指對「債務繼承」全面改採「限定責任原則」,
也就是繼承人只需要負擔就財產方面的限定責任,
當繼承的債務大於繼承的財產時,
債務償還的最高金額為繼承財產金額,剩餘債務則無須負擔!
按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舉例而言:
1.繼承人繼承了1000萬財產+500萬債務,則償還500萬元。
2.繼承人繼承了1000萬財產+2000萬債務,
這個時候繼承人只需就他繼承到的所有積極財產作為最高額進行償還。
也就是只需要還1000萬,剩餘1000萬則無需貼錢去償還!
很多人只想繼承財產不願繼承債務,
原因是因為債務太過龐大,
甚至已經逾越了積極財產。
而這個時候有了限定繼承的規定,
其實繼承人只需要就限定責任負責償還就好,
又或者也可以直接拋棄繼承。
總而言之,對於繼承的遺產內容是沒得選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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