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某國中張姓輔導老師
在學校群組指陳姓輔導老師
每次開會遲到30分鐘,
因群組多達20多人,
陳女不滿張男指她每次開會都遲到,
氣得對張男提告誹謗。
張男則表示「每次」
只是口語化的說法,
可能不是那麼精確,
他只是要解釋之前為何
要在群組裡問她的狀況。
案經高雄地方法院審理後,
法官根據群組對話紀錄前後文,
認為陳女並未有張男所指之情形,
認定張男故意誹謗,
判拘役10天,得易科罰金1萬元。
張男不服上訴至二審,
高雄高分院審理後,
合議庭認為張男確實是在
LINE群組惡意攻擊陳女,
一審法院認事用法並無違誤,
駁回上訴。
刑法第310條規定: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依此規定,本罪的構成要件有三:
1. 須有指摘或傳述或散布文字、
圖畫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的行為。
2. 須有散布於眾的不法意圖。
3. 須所誹謗之事非為真實
且無免責條款的適用。
另外,
行為人除了可能觸犯刑事上罪名以外,
被害人還可依民法第184條
及第195條等規定,
另外提告民事訴訟主張
「侵權行為」來請求相當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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