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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器正對鄰居庭院 法院判拆除再賠2萬

台中市一名楊姓女子,
日前和鄰居有糾紛,
故在大門、牆上裝3支監視器,
對方控訴鏡頭朝他們家拍侵害隱私,
提民事排除侵害、求償40萬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
楊女裝在1、2樓牆上的監視器,
拍攝角度由上至下,
範圍不僅於自家牆面、窗戶,
還可以俯瞰鄰居家整體庭院全貌,
另一支則可近距離觀覽鄰居
在庭院洗滌、曬衣情景,
可見拍攝範圍大部分是鄰居的庭院,
再加上24小時的錄影,
造成鄰居完全暴露於楊女全天候監視,
顯然已侵害對方隱私,
判處楊女應拆除2支監視器,
並給付鄰居一家共2萬元精神撫慰金。

裝設監視器有什麼問題?
公共空間就都可以裝嗎?

依民法第18條、第195條之規定,
人民認為自身人格權受到侵害時,
可以請求法院除去該侵害
並防止其再次發生。
而除了除去和防止侵害以外,
當事人亦可向相對人
依民法第195條之規定,
來請求相當金額之損害賠償。

另外,
除了民法上的規定,
刑事法上也有所謂「妨害秘密罪」,
依據本案例的情形,
有構成該罪的疑慮。

只要是「無故」拍攝、錄影他人
「非公開」的活動等,
就有觸犯本條規定的疑慮,
最重可處3年有期徒刑,
不可不慎。

如您有其他法律相關問題需諮詢,
可私訊賴官方或粉絲團找阿暉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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