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一名楊姓女子,
日前和鄰居有糾紛,
故在大門、牆上裝3支監視器,
對方控訴鏡頭朝他們家拍侵害隱私,
提民事排除侵害、求償40萬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
楊女裝在1、2樓牆上的監視器,
拍攝角度由上至下,
範圍不僅於自家牆面、窗戶,
還可以俯瞰鄰居家整體庭院全貌,
另一支則可近距離觀覽鄰居
在庭院洗滌、曬衣情景,
可見拍攝範圍大部分是鄰居的庭院,
再加上24小時的錄影,
造成鄰居完全暴露於楊女全天候監視,
顯然已侵害對方隱私,
判處楊女應拆除2支監視器,
並給付鄰居一家共2萬元精神撫慰金。
裝設監視器有什麼問題?
公共空間就都可以裝嗎?
依民法第18條、第195條之規定,
人民認為自身人格權受到侵害時,
可以請求法院除去該侵害
並防止其再次發生。
而除了除去和防止侵害以外,
當事人亦可向相對人
依民法第195條之規定,
來請求相當金額之損害賠償。
另外,
除了民法上的規定,
刑事法上也有所謂「妨害秘密罪」,
依據本案例的情形,
有構成該罪的疑慮。
只要是「無故」拍攝、錄影他人
「非公開」的活動等,
就有觸犯本條規定的疑慮,
最重可處3年有期徒刑,
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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