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耳熟能詳的「調解」,
 其實分為「鄉鎮市調解」及「法院調解」,
 效力上還是有些許不同喔,
 若是收到調解通知不出席,
 是否會有處罰呢?
(一)鄉鎮市調解
若是一方當事人向鄉鎮市的
 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後,
 一方不依時間出席調解。
依據該條例第22條第2項規定:
 調解事件,對於當事人不得為任何處罰。
因此,若是當事人不到場調解,
 其實只會生「調解不成立」的效果,
 而不會有其他的處罰機制。
 但若是到法院調解則不同喔!
(二)法院調解
若是一方當事人所聲請的是
 「法院調解」,則有處罰的規定。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09條規定: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
 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之罰鍰;
 其有代理人到場而本人無正當理由
 不從前條之命者亦同。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
 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因此,若當事人一方是向法院聲請調解,
 那麼雙方就都有出席的義務,
 若是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時,
 可裁罰最高3000元之罰鍰。
另外,依民事訴訟法第419條規定,
 法院調解除了會有罰鍰之外,
 若因一方當事人未出席而調解不成立,
 法院可以依到場那方的聲請,
 命開始為「訴訟之辯論」,
 他方等於喪失為自己辯論的機會,
 此時可能生一造辯論後判決的狀況,
 很可能受有不利之結果。
民事訴訟法第419條規定:
 當事人兩造於期日到場而調解不成立者,
 法院得依一造當事人之聲請,
 按該事件應適用之訴訟程序,
 命即為訴訟之辯論。
 但他造聲請延展期日者,應許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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