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以來,
 酒駕造成的社會案件層出不窮,
 因此許多警局都積極取締酒駕行為。
 雖然我們都體諒警察值勤的辛苦,
 但警察可以隨意攔下人民酒測嗎?
按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之規定,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
 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次按同法第7條之規定,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
 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依據上述規定,
 簡單來說,
 警察不能不論時間地點就攔下人民臨檢。
 而像是酒測這種臨檢,
 必須事先向轄區分局申請,
 並且按第6條第6款所規定的
 在「指定場所、路段及管制站」
 才可以進行酒測臨檢。
不過還是有例外的情形喔!
按同法第8條規定,
 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
 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
 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
 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
 二、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
 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這裡指的是「已經發生危害」
 或者「可能發生危害」的情形,
 也就是已經發生的交通事故,
 又或駕駛人明顯危險駕駛等情形,
 此時警察直接要求酒測就是合法的。
如有其他法律相關問題需要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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