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可以自己換掉門鎖嗎?
租屋族若為了安全著想,入住後即將門鎖換掉是否合法?
若房東事先於契約上註明是否有效?
(一) 契約成立
按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既然契約一經雙方當事人就必要之點互相同意,契約即為成立。
那麼契約成立以後,除了違反誠信原則、公序良俗或強行規定外,
基於民事上之契約自由原則,應屬有效。
(二) 使用收益權
按民法第421條規定,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
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
由此可知,只要確定出租人對於標的的處分屬於合法,那麼自契約成立之時起,
承租人即取得了來自於出租人所移轉房子的「使用收益權」。
既然如此,承租人當然可以換鎖,且不需給出租人一份鑰匙。
(三) 回復原狀
雖然,於租賃期間承租人取得了對於房屋不受侵害的使用收益權,想換鎖就換鎖,
不喜歡白色就直接把牆壁漆成黑色也可以,
但要記得,於交還租賃物時,承租人有義務將租賃物回復為應有之狀態,
並歸還使用收益權。當然,正常之自然耗損則無須回復。
反正就是必須在租約到期退租時,將正常的房子交還給房東。
(四) 若房東事先表示不能換怎麼辦?
無論是口頭表示還是增添於租賃契約條款,以法律上的觀點而言,
房東其實是沒有權利拒絕房客換鎖的。承前所述,出租人在租賃契約成立之時,
即暫時失去了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權利,所以房東當然沒有權利限制房客。
(五) 結論:
房客於租賃契約成立之時,即取得房子的「使用收益權」,愛怎麼搞就怎麼搞,
但必須於租賃契約終止時,將正常的房子還給房東。
所以建議大家,換新鎖可以,舊鎖記得留著。
因為房東不見得喜歡你幫他換的新鎖,還是有機會必須要在退租的時候回復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