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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權該如何爭取?法院其實注重「這7點」

談到離婚訴訟,夫妻之間相互競爭的,
除了應得的財產以外,不外乎就是小孩子的各項權利。
今天來聊聊「監護權」應該如何爭取呢?

(一)什麼是監護權?

按民法第1055條之規定: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
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
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
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所謂的「監護權」,在法律上的準確用語為「親權」,
指的是「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與義務的行使負擔」,
父母有照顧、扶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責任。
當夫妻離婚時,可以自行協議或請求由法院酌定親權,
而獲得監護權的一方,需要承擔起這份責任與義務。

不過,既然說親權是為了未成年子女而設置的,那麼就只對未成年子女有效。
按現行民法第12條規定:滿二十歲為成年。
因此,當子女成年了以後,就會成為民法上的「完全行為能力人」,
此時親權也會跟著消滅。
 

(二)未成年子女親權的內容?

1.民法第1060條規定:
未成年之子女,以其父母之住所為住所。

2.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
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3.民法第1085條規定:
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

4.民法第1086條規定: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5.民法第1088條規定:
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
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

依上述規定,原則上未成年子女的親權由父母共同行使負擔,
但若是夫妻間離婚、分居,則這些親權會歸於獲得監護權的一方。
 

(三)法院如何酌定親權?

若是夫妻離婚時自行協議,那就是你們談好就好,
但若是由法院來酌定親權,法院會怎麼判定呢?

按民法第1055-1條之規定: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
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依上述規定,法院在審酌親權時,
都是依前述規定並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為最高指導原則。

因此,許多人認為小孩子就是有錢的帶走,其實不完全對喔,
雖然法院一定會審酌離婚夫妻各自的經濟狀況,
用來衡量怎樣才可以對小孩最好,
但是經濟是否雄厚,其實並不是法院考量的唯一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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