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刑法第304條之規定: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本條之構成要件如下:
一、行為人有強暴或脅迫的外在行為:
所謂「強暴」是指行為人
對於他人施行直接性之強制,
也就是看得見的武力;
而所謂「脅迫」是指行為人利用
可能對相對人不利之事實,
施行間接性之強制,
進而迫使相對人乖乖就範。
二、迫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他人行使權利
1. 迫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
如:
逼迫他人簽署並未合意的契約、
逼迫他人下跪道歉
2. 妨害他人行使權利:
如:
拔走他人機車鑰匙不給他騎、
阻擋去路不讓人離開
由於強制罪的定義及構成要件較為寬廣,
現實生活中很多情形都可能成立本罪,
因此實務上判斷具體個案是否成立強制罪,
會特別考慮行為人採取的
「手段」與「目的」間的關聯性,
假使參考一般客觀第三人的想法及感受,
都傾向認為不應該經由這樣的手段
去達成他所追求的目的,
則會認為該行為可能構成強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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