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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霸王餐竟是犯罪?東區大媽到處爽吃 遭3罪起訴羈押!

台北東區一名楊姓女子自2020年5月起,陸續吃了問鼎麻辣鍋、皇膳魚翅、
可利亞石頭火鍋、Hooters美式餐廳、王品集團的hot 7 鐵板餐廳、
甚至還到過星據點KTV唱歌,結果都不付錢,被店家告上法院仍不知收斂。

日前忻殿堂火鍋店老闆氣得上臉書「爆料公社」公布楊女的照片,
並秀出楊女點了牛小排等各式餐點的帳單共3178元,
痛批楊女吃完就擺出一副「我吃飽了但我沒錢」的姿態,
就算揚言要報警,也是一臉「要叫警察來也可以,我也不差你這一間餐廳報警」,
這位老闆認為楊女就是看準店家沒多的時間跟她耗下去,提醒餐飲同業們小心。

事實上,楊女在這篇po文的2天前,
就因到東區韓式料理店「兩餐」吃到飽,結果賴帳399元不肯付,
被店家報警以現行犯身分逮捕,檢察官當時以楊女一再吃霸王餐,
恐有反覆實施之虞等理由,向法院聲押獲准,隨後將本案起訴由法院審理中。

之後檢警又查出,楊女在5月6日因案件到新北地院出庭後,
搭計程車返回東區住處,也沒付495元車資就落跑,
還在5月13日到歐買尬日式海鮮串燒店,白吃白喝3410元的餐點,
檢察官調查後根據店家證詞等事證,再依2個詐欺罪起訴。

原來吃霸王餐也有罪??來看看什麼是詐欺罪吧。

按刑法第339條之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依此規定,詐欺罪有五個構成要件:
(一)主觀上有詐欺故意,及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的意圖。
(二)對相對人施以詐術
(三)使相對人陷於錯誤
(四)相對人因此處分財產
(五)相對人有財產上的損失

一個人進到一間餐廳,店家會覺得你是要用餐所以為你出餐,
他根本不會知道你沒有要付錢的意思,因此若是故意吃霸王餐,
是會觸犯詐欺罪的喔!

不過之前也有個特別的案例,台北市一名夏姓婦人多次到五星級酒店吃霸王餐,
前年到晶華酒店用餐卻不肯付帳,還說會有「台灣國國王來付錢」,
被檢察官以詐欺罪起訴。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時,她語無倫次,指醫師對她施行偷魂術,檢察官是強X犯。
法官認定她精神障礙,無法辯識其行為違法,
因此判決無罪,但須入醫療院所監護2年。

回到前面所說的第1點構成要件,
詐欺罪必須是故意且有意圖為不法所有的意思,
所以起訴案件的檢察官必須要證明行為人是「明知且故意」才會構成詐欺罪,
若是因過失或行為當下無辨別違法的能力,則沒有主觀上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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