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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一定要作成書面嗎? 又繕打又手寫的會不會影響效力?

契約一定要作成書面嗎? 又繕打又手寫的會不會影響效力?

一、 什麼是契約?

這個問題乍聽之下有點像廢話,
但大部分沒學過法律的人可能都不太清楚契約的定義。

按民法第153條之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
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注意喔!法條完全沒說要印成書面,
所以其實在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相互合致的時候,原則上契約就已經成立了。

例外情形是當事人特別約定契約須用一定的方式,
或者法律規定必須要一定的方式,稱為「要式契約」。
多數類型的契約都屬於前述原則的「不要式契約」,
只要當事人互相意思表示合致,
並不需要依照特定的方式,契約就成立。

至於為什麼現在大家都喜歡把契約打好印出來簽名?
那是因為口說無憑,且不容易舉證,
為了避免未來發生爭議及舉證上的困難,對於比較重要的契約,
當事人通常會選擇簽訂書面的方式來成立契約。
但其實就法律上的要件而言,口頭上的承諾,也會產生契約的效力。

二、 書面契約一定要打字嗎?又繕打又手寫的會不會影響效力?

(一) 原則上契約內容可以有繕打字與手寫字:
除非當事人間特別約定:「契約內容必須全部打字或全部手寫字,否則無效」
否則並不會影響其效力。

(二) 契約可以手寫塗改嗎?
書面契約內容混雜印刷打字與手寫字,
尤其是在繕打契約中預留空格或空白處,
再手寫填入數字、時間、地點等,是相當常見的情形。
在這種情形,如果缺少手寫字的內容,反而造成契約內容不明。
但是,如果用手寫字修改打字的內容,就建議必須要雙方簽名,
否則若日後有什麼爭執將難以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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