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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師於租屋處輕生 房東向母索賠2度吞敗 更審「1原因」逆轉判賠

高雄一名王姓房東
將房子租給黃姓美容師,
黃女卻在屋內想不開自我傷害,
王男認為黃女行為害他房子變凶宅,
向黃女求償159萬2883元。
不過一、二審法院都認為
黃母並非其女之連帶保證人,
判決王男敗訴。
案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高雄高分院更審逆轉,
認為黃女死亡前具識別能力,
可預見房子會變成凶宅,
具有「間接故意」仍為之,
又因黃母未聲明拋棄繼承,
因此判決黃母應賠償159萬餘元。

依據民法第184條、第213條等規定,
承租人如果在租屋處輕生,
很可能使接下來的承租人
或買受人對該屋有顧慮,
定會對房屋在不動產市場
的價值受有影響,
房東依法可以請求賠償。
不過因為輕生之人已然過世,
因此求償的對象會轉向其「繼承人」,
又依民法第1148條之規定,
繼承人只需要就被繼承人
遺產的範圍之內,
負擔賠償的責任。
而若是繼承人皆已拋棄繼承,
則可能無法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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