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因為沒有小孩,
公婆也都已經不在了,
房子登記在丈夫的名下,
丈夫只有一位弟弟,
大家都以為將來將由配偶繼承全部遺產,
不過,事實上,
如果依照《民法》的相關規定,
遺產繼承人除了配偶以外,
會落到第三順位繼承人,
房子將由妻子與小叔「共同繼承」,
且妻子也很可能沒辦法繼續再住。
為此,夫妻倆馬上將房子辦理贈與,
在丈夫往生前完成過戶,
這才順利保住了房子。
配偶過世,不是應該由
他方配偶「全部繼承」嗎?
還真的不一定喔!
依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
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由此可知,
若照民法上的繼承順序,
配偶的確有優先的繼承權,
但還需要看是「跟誰分」。
依法,繼承順位依序是
「直系卑親屬」、「父母」、
「兄弟姊妹」、「祖父母」。
若是這4個順位都沒有合法繼承人,
被繼承人又沒有另立遺囑的情況下,
才會是由「配偶」繼承全部遺產,
應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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