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一名張姓警察與妻子結婚
並育有2名小孩,
員警每月收入約7萬元,
還有考績及年終獎金等,
靠他一人獨撐家計。
但他指控,
薪水每月入帳後,
妻子立即提領一空,
每天只給他2、300元零用錢,
以致他無法參與同事的社交活動。
這名員警的妻子沒有工作,
也不打理家務,
導致家裡凌亂不堪,
甚至不讓他接觸2個孩子,
在家裡他完完全全遭到孤立。
此外,次子出生後,
兩人就分房睡,
根本無正常夫妻生活,
兩人形同陌路,
其精神及經濟飽受折磨。
法院審理期間,
妻子向法官指出,
丈夫因為積欠200多萬元,
依照公公婆婆的指示,
將薪資帳戶的提款卡、
信用卡交給她保管,
且每天給丈夫2、300元是
買煙、酒及檳榔的零用錢,
現已調整為每月2萬元,
並不影響正常社交活動。
員警的母親向法官證稱,
兒子一家人的相處模式,
就是「媳婦與孫子一國」,
兒子自己1個人,
媳婦不讓孫子跟兒子親近,
甚至連兒子的內褲破了,
媳婦也不會幫忙買,
是她看不下去幫忙買的。
案經法院審理後發現,
雙方在提出離婚訴訟後,
關係更形疏離,
彼此無法溝通,
員警更是離家,
婚姻關係僅具有形式,
張男請求離婚屬有理由,
判決准予離婚。
訴請離婚,須符合這10理由
依據我國民法的規定,
離婚分為「協議離婚」及「裁判離婚」,
前者是指雙方自行簽訂離婚協議書後,
請2位以上證人簽名,
再共同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
而後者則是由夫妻一方
向法院提出訴請離婚,
由法院來判斷二人是否可以離婚。
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忄生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ㄋㄩㄝˋ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ㄋ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ㄋ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ㄕㄚ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S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依本案件的情形,
法院之所以判准二人離婚,
是依據前述法條第2項所規定的
「難以維持婚姻」而判決。
但要有什麼樣的情況才會被認定為
雙方婚姻已達難以維持的程度,
就需要依個案的實際情況來判斷,
此時,能不能有力舉證就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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