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一名葉姓男子
日前騎車行經公道五路時,
因任意變換車道、
未禮讓直行車先行就貿然往左切入,
不慎撞上同樣騎車直行的
台積電賴姓工程師,
賴男人車倒地後,
慘遭後方大貨車輾過當場S亡。
案經新竹地法院審理後,
依過失致S罪判葉男
7月徒刑,緩刑4年。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第1項第3款規定:
機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依下列規定行駛:
三、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本案法官認為,
葉男領有合格駕駛執照,
也有相當的駕駛經驗,
本應遵守行車相關規定,謹慎小心駕車,
卻因一時疏忽,於變換車道時,
未禮讓直行車先行及注意安全距離,
導致擦撞後方直行騎士賴男,
使其寶貴性命喪失,
所生危害永難彌補。
法院審酌葉男並無前科且坦承犯行,
也積極與被害者家屬成立調解,
已依約賠償第1期調解金50萬元,
堪認確有悔意,
最後依過失致S罪判刑7月,
緩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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