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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小三求償被駁回 元配改告她跟騷法 台中地院判勝訴

台中一名王姓女子與許姓男子是夫妻,
許男卻偷偷和蔡姓女子交往,
王女以配偶權被侵害為由,
向蔡女求償,
法院判蔡女免賠;
王女再度提告,
改以蔡女傳送丈夫與身分不詳
的女子摟抱等照片給她,
還嗆聲「看來妳還是管不住妳老公」,
主張蔡女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
損害她的人格權,
依此求償五十一萬元。
法官採納王女主張,
但認為賠償二萬元較為適當,
判決勝訴。

自《跟蹤騷擾防制法》
施行至今已逾一年,
全國各法院刑事判決超過二百件,
但運用於民事求償的先例卻相當罕見。

《跟蹤騷擾防制法》雖有
「刑責」等相關規定,
但卻沒有明文規定「民事責任」,
若加害人侵害他人隱私、
名譽等人格權時,
沒有相關的「賠償責任」規定,
因此被害人仍須依民法
第18條、第184條、
第195條等規定提出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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