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網友在Dcard表示,
某天打工遲到15分鐘,
到了公司後,
老闆娘以「耽誤所有人的時間」為由,
直接扣她薪水1000元,
等於當天工錢有一半白做工,
「覺得好難過,這符合比例原則嗎?」
原PO坦承遲到就是不對,
但一想到平時加班也沒有給加班費,
為何這次遲到就要硬性扣1000元,
「心情不好到想辭職,想要去檢舉!」
許多公司可能都有遲到扣薪的規定,
但其實依據勞動基準法的規定,
遲到扣薪很可能是違法的喔。
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規定:
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又依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依據上述規定,
公司如果規定遲到就扣薪水,
很可能是違法的喔。
依法令,雇主的確可以
依據「實際缺勤的時間」
不發薪水給員工,
但不可以因為勞工遲到而採取
「倒扣薪資」的懲罰,
否則最重可罰新台幣100萬元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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