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洪姓女子因缺錢花用,
與林姓男子口頭約定包養一年,
固定到他住處提供忄生服務,
起先林男都按次付款,
後來因為次數過於頻繁,
林男提議改為月結,
並開1張100萬元本票作為擔保,
洪女欣然同意。
不料後來林男耍賴不付錢,
於是洪女憑本票向法院
聲請強制執行獲准,
不過林男對此早有盤算,
他提告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主張「忄生愛契約」為無效契約,
新北地方法院判決林男勝訴。
原則上,
基於民法「契約自由原則」,
當事人間所約定的契約,
於法都是有效的,
只不過一些特殊的內容
還是可能會有效力瑕疵,
甚至讓整部契約歸於無效,
以下為4種常見的情形:
1.民法第71條: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2.民法第72條:
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3.民法第73條:
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4.民法第74條:
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本案法院之所以判決林男勝訴,
主要在於雙方所約定的契約內容,
違反民法第72條所規定的
「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契約效力從一開始就有瑕疵,
因此法院判決原告主張有理,
無須支付半毛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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