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一名洪姓女子
與張姓女子長期有糾紛,
洪女因常看到違規車輛停放,
想檢舉卻又怕被報復,
竟盜用張女的個資,
在半年內向警方檢舉
交通違規高達218次。
刑事一審洪女獲判無罪,
但二審依違反個資法
改判3月徒刑確定;
張女另提民事訴訟,
對洪女求償50萬餘元,
法官審酌洪女侵害隱私權、
對張女造成精神痛苦,
判決應賠償6萬元。
個資法修法,
非公務機關最重罰1500萬!
今年立法院三讀通過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1條之1、第48條、
第56條修正草案,
國發會表示,
修法有助於促使企業
投入人力、技術及成本,
落實保護民眾個人資料的責任,
有助於行政院打擊詐欺相關政策推動。
國發會表示,
本次修法重點修正個資法
第48條非公務機關違反
安全維護義務之裁罰方式及額度,
改為逕行處罰同時命改正,
提高罰鍰上限,
處2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情節重大者,
處15萬元以上1,500萬元以下罰鍰;
屆期未改正者,
按次處15萬元以上
1,5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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