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一名葉姓男子
獲父親贈與房屋後,
不但對生病的父母不聞不問,
並換鎖緊閉大門,
不讓兩老返家。
高齡98歲的葉父痛心疾首,
向法院訴請撤銷贈與。
不過心寒的是,
葉父在審理期間過世,
么子葉男全家竟無1人出席葬禮。
新竹地方法院最後判決
葉父主張撤銷贈與有理,
葉男需交出房屋,
歸葉父全體繼承人共有。
依民法第416條規定:
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
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簡單來說,
受贈人對贈與人或其親人故意犯罪;
或者受贈人對於贈與人
有扶養的義務而不履行時,
贈與人就可依法撤銷贈與契約。
因此,
本案件法官判決原告葉父勝訴,
並不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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