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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輕遺棄兒子丟給爸媽養 老又病回頭討每月生活費 法院依1法條駁回

台中一名7旬趙姓老翁,
年輕時拋家棄子,
兒子才3、4歲就全丟給父母扶養,
近年自己多病纏身、身患殘疾,
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兒子
每月應支付他2萬元扶養費。

趙翁的兒子則向法院表示,
他從小就被爸爸遺棄,
是由祖父母扶養長大,
後來祖父母老了則由叔叔照顧,
他也是直到國中2年級才跟媽媽相認,
後來就由媽媽負擔他的生活費,
和祖父母共同居住至高中畢業後,
就和媽媽一起生活至今。

案經台中地方法院審理,
趙翁提出身心障礙手冊、
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等,
證明自己確實有受扶養之必要,
但趙的兒子表示自幼就遭父親遺棄。

最後,法院認為,
趙男在兒子極需父母扶養、照顧之際,
沒有正當理由而未盡扶養義務,
且情節實屬重大,
若為趙的兒子負擔扶養義務,
顯失公平,
認為趙子主張依民法第1118條第1項規定
請求免除對父親扶養義務,為有理由,
駁回趙翁對扶養費用之聲請。

子女一定要扶養父母嗎?
這4種情形可聲請免除

依民法第1118-1條之規定: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依此,如果父母對子女有過
「故意虐待」、「重大侮辱」
或其他「身體上」、「精神上」
的不法侵害,或父母無故
「未盡扶養義務」的情形時,
子女便可請求法院
「免除」或「減輕」
其對父母的扶養義務。
但還是必須由「法院」
依實際的情況來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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