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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泰建設蓋豪宅害鄰房傾斜 屋主怒告法院判賠72萬元

基泰建設2006年於台北市信義區
興建「基泰帝景」建案,
造成鄰宅出現傾斜、
梁柱破損、地坪滲水等,
屋主提告要求基泰建設、
承造廠商森城建設、
周姓建築師應修復損害並連帶賠償。

案經台北地方法院審理,
一審判基泰等應修復部分損害
並賠償69萬餘元;
案件上訴後,
屋主除了要求修復外,
擴張請求基泰建設等
應連帶給付691萬餘元,
高院根據北市結構技師公會鑑定結果,
森城公司施工確實造成
建物頂版裂縫、牆面裂縫、
地坪裂縫、新建圍牆、鐵門及鋁窗、
地層疏鬆含水等損害,
基泰公司等應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然而屋主已接受森城公司
先前提存的43萬餘元,
不得再請求修復以回復原狀,
再者核算基泰公司等應連帶
賠償損害金額為116萬餘元,
扣除屋主已受領的提存款後,
判基泰等應連帶給付72萬餘元本息。

提告求償應注意什麼?
4大要件缺一不可

受到不法侵害的當事人,
不論是否為財產上之損害,
都可對他方提出告訴來請求賠償。
不過應注意的是,
提告求償有一定的法定要件須符合,
且民事上的權利大多都有行使的時效,
應特別注意。

依民法第184條之規定: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依此規定,可拆成以下4個主要要件:

(一)須證明有侵害行為發生

(二)須證明自己受有損害

(三)須證明侵害行為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

(四)侵害人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

以上四點是構成侵權行為的主要要件,
若原告向法院提出告訴,
但就以上任何的一點無法舉證,
那可能法官就會認為
雙方間並沒有侵權的事實,
自然就會判決原告敗訴。

另外,如果是在判決之前
已取得相當的賠償金額,
法院也會斟酌考量應賠償的金額
是否有酌減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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