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員林市華成市場附近一處廣場,
最近張貼告示,
指停車每小時要500元,
在廣場開車迴轉要收取1000元,
引起前往市場買菜的民眾注意。
有市場攤商指出,
廣場其實不是停車場,
旁邊是一間生技公司的倉庫,
公司生產線已經搬到北斗鎮,
出入的貨車比較少,
很多到市場買菜的民眾找不到車位,
看見廣場以為無人使用,
就把車子停在裡面。
生技公司管理員接受媒體聯訪時說,
生產線雖然已經搬走,
但還是會有貨車進出,
遇到民眾停車時,
出入困難造成困擾,
2年前開始製作告示牌,
停車費也從2年前的
200元調漲到500元,
主要是希望民眾不要進入廣場停車,
不是真的要收取高價停車費。
停車費收500可以嗎?
2大關鍵要注意
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之規定: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
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
契約即為成立。
依此,當事人間只要
「意思表示」一致,
例如我說要賣、你說要買,
那麼原則上契約就已經成立了,
雙方都需要就契約內容履行義務。
以本事件來說,
如果該公司真的要跟車主
收取500元/小時的費用,
還真的沒有不行,
原因就在於公司有表示「如何收費」,
汽車駕駛也確實「知道」,
那麼契約就成立,費用就應該付。
不過如果大家想在自家土地等地
放置類似看板,
應特別注意確實有使用土地的權利,
例如自有土地、租賃土地、有地上權等;
另外需要注意,
汽車駕駛必須要是
「看得到」告示牌等,
否則就需要以其他方式來求償。
此外,
還有一點需要注意,
上述觀點並不包含「停車場」,
也就是本來就是設置來
給人停車的停車場,
那會受到《停車場法》的限制,
且需要報請主管機關查核,
沒辦法讓當事人自行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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