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一名李姓男子日前
騎乘YouBike自行車時,
為閃避違停機車而緊急煞車,
導致他前空翻重摔在地,
全身多處擦挫傷、右手臂肌腱炎等,
他指控微笑單車公司保養不周
而讓YouBike前輪鎖死導致摔車,
求償32萬元。
微笑單車公司則表示,
YouBike設計是右把手控制後輪煞車、
左把手控制前輪煞車,
每輛單車也都貼有警告標示,
李是因車速過快又直接
按壓左煞車才導致翻覆;
再者,公司有定期檢修維護YouBike,
案發後檢修事故單車也未發現
前輪煞車毀損或異常情形,
可以正常使用,
請求法院駁回訴訟。
案經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
李男雖主張自己當時是雙手煞車,
但僅是空言主張而沒有舉證,
再調閱檢方偵查卷宗,
事故自行車自李還車之後,
至微笑單車拉回檢修為止,
共有36次租借紀錄,
得以證明單車可以正常使用,
也足以認定李男會發生事故
是因為自身操作不當,
最後判決李男敗訴,
微笑單車公司免賠。
受到不法侵害的當事人,
不論是否為財產上之損害,
都可對他方提出告訴來請求賠償。
不過應注意的是,
提告求償有一定的法定要件須符合,
且民事上的相關權利,
大多都有行使的時效性,
應特別注意。
依民法第184條之規定: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依此規定,可拆成以下4個主要要件:
(一)須證明有侵害行為發生
(二)須證明自己受有損害
(三)須證明侵害行為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
(四)侵害人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
以上四點是構成侵權行為的主要要件,
若原告向法院提出告訴,
但就以上任何的一點無法舉證,
那很可能法官就會認為
雙方間並沒有侵權的事實,
自然就會判決原告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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