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據ETtoday房產雲之報導,
感謝東森新聞的支持與肯定!
婚前買房算個人財產,
而婚後買房,
離婚後另一方仍可主張分配。
但婚前購買預售屋,
興建過程中結婚,
交屋時已是夫妻,
究竟該如何認定?
婚前買房屬於個人財產,
若不幸離婚,
大多時候也不用拿出來分。
若是婚後才買房,
離婚後沒出錢的一方
也仍可主張分配。
周延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周念暉表示,
一般情況,依《民法》1030之1條,
夫妻若採法定財產制,
離婚後,
針對雙方婚姻期間取得的財產,
也就是「婚後財產」,
扣除各自婚後負債,
剩餘財產的差額是可以平均分配的,
也就是所謂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但大多民眾可能不知道,
如果婚前買預售屋,
在興建期間結婚了,
交屋時雙方已是夫妻關係,
那財產如何認定?
也就是說,
時間點究竟是以
購屋預售屋當基準,
還是交屋?
周念暉指出,
依《民法》第758條,
不動產物權取得、變更,
需在完成過戶登記後,
才發生效力。
因此,
預售屋雖然是在結婚前購買,
但婚後才取得所有權登記,
仍會被認定是「婚後財產」,
離婚時,將被列入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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